第一条 广西生态脆弱区环境过程与修复重点实验室,广西教育厅批准成立的多学科交叉科研机构,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。
第二条 广西生态脆弱区环境过程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产生,根据《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》,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 托单位聘任,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人数不超过9人,本 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二名,学术秘书一名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9人,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—5年,期满可以连任,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:
1、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;
2、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;
3、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;
4、评估实验室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;
5、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;
6、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;
7、通过讲学、短期工作、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:
1、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;
2、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-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;
3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;
4、通过E-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,在发扬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。
第十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,通过寄送简报等工作,为委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,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,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,支持实验室的工作。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、发挥 其正常作用的成员,由实验室室务会议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广西师范大 学批准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。
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,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,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,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,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。
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。